财务处关于协议采购新增项目的通知
发文单位:发文时间:2014-03-06
学校各单位: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有关通知要求,从2014年起新增办公设备品目和服务类项目,要求进行定点采购,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新增办公设备品目执行协议采购规定
1、新增办公设备品目:卫星导航设备、视频会议系统设备、视频监控设备、灭火器。复印纸(仅限A3、A4、B4和B5幅面)、通用硒鼓和通用粉盒实行协议供货。
2、前述品目单项或批量金额小于100万元的,应实行协议采购。新增办公设备品目协议采购流程不变,仍然按照原协议采购流程办理申请、付款、报销等手续。
二、关于服务类项目实行定点采购的规定
1、法律定点服务。2014年起法律服务实行定点采购,各单位须按照《法律中标商及中标品牌名单》(附件1)选择供应商,议定具体服务事项后,签订服务合同。2013年12月31日前已与非定点律师事务所或公证机构签订2014年服务合同的,须在2014年3月31日前向财务处备案,由财务处汇总报市财政局备案。合同期满后,执行本期定点服务招标结果。
2、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定点服务。2014年起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服务实行定点采购,各单位须按照《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定点服务商名单》(附件2)选择供应商,议定具体服务事项后,签订服务合同。2013年12月31日前已与非定点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机构签订2014年服务合同的,须在2014年3月31日前向财务处备案,由财务处汇总报市财政局备案。合同期满后,执行本期定点服务招标结果。
3、人寿保险定点服务。单项或批量小于30万元的人寿保险服务实行定点采购。各单位须按照《人寿保险定点服务商名单》(附件3)选择供应商,议定具体服务事项后,签订服务合同。
4、上述三项定点服务供应商名单、价格、期限及其他中标信息均可通过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站首页(www.bgpc.gov.cn),点击进入“北京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综合查询平台”查询,并按照有关中标信息进行采购。
5、工作流程及报销规定。执行上述三项服务定点采购,须填写《服务类协议采购申请表》(附件4),到财务处318房间杨菲老师处审核并发送电子版至yangfei@cueb.edu.cn。服务结束后,由定点服务商户通过“北京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综合查询平台”填写并打印“定点服务结算明细单”,加盖印章,经接受服务单位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与正式发票、服务合同、《服务类协议采购申请表》等一起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附件1《法律中标商及中标品牌名单》
附件2《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定点服务商名单》
附件3《人寿保险定点服务商名单》
附件4《服务类协议采购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