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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发文时间:2014-03-06
学校各单位:
北京市财政局、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了《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京财预[2014]14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我校执行《管理办法》各项规定,现就政策要求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开展的各类培训,必须严格执行《管理办法》各项规定。其他性质资金参照执行。
二、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具体工作由财务处另行通知。
三、明确培训费支出内容。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1、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2、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3、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4、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5、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6、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7、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四、规定了培训费支出标准。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培训费支出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住宿费
伙食费
场地费和讲课费
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
合计
180
110
100
60
450
伙食费不得超过上述明细标准。对于不发生的事项,报销额度上限应按明细标准进行相应扣减。特别是不安排住宿的培训不能列支住宿费,额度上也不能超过无住宿费的支出标准。
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1、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2、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3、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会议等其他活动中聘请专业人员或专家学者讲课可参照该标准。
五、对培训组织工作提出要求。开展培训应择优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高校培训基地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
优先选择校内具备培训承接能力的场所举办培训。校内场地无法满足培训需要的,须到政府采购会议定点场所召开。
组织干部开展党性教育,可根据需要赴革命老区等党性教育基地学习,应依托具有培训能力的培训机构组织实施,务求培训实效。除此之外,其他各类培训均应在本市举办。
组织培训应严格控制工作人员数量,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培训活动时间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培训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六、培训费审批程序参照会议费管理,开展培训之前填写《培训申请表》(附件2),到财务处318房间马京华老师处审批,未经审批的不得开展培训活动。
七、规范培训费报销规定。培训结束后,应及时办理培训费结算手续。在会议定点场所开展的培训工作,按照会议费管理要求,由定点单位出具“北京市政府采购会议费结算明细单”,并经定点场所盖章和培训主办人签字确认。
报销培训费时须提供经审批的《培训申请表》、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市教委所属预算单位培训执行情况表》(见附件3)等凭证。《市教委所属预算单位培训执行情况表》应同时发送电子版到财务处邮箱(cwc@cueb.edu.cn)。
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指培训期间在培训机构所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资料费、场地租用费等各项支出原始明细凭单。
对报销手续不完备,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培训费支出内容按照预算批复情况执行,培训费预算批复未包含的费用,不得在培训费中报销。培训费预算中不包括的与培训相关的费用由其他资金支出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八、规范培训费支付方式。《管理办法》规定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使用公务卡支付的按照《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首经贸政发〔20137号)文件规定执行。
我校公务卡报销日期为每月15日前,使用公务卡进行支付的应按照当期账单消费情况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手续,避免延迟还款发生的信用问题。
九、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十、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组织的调训和统一培训,市外专局组织的出国(境)培训按照其统一规定执行,根据其培训通知要求据实报销.
       
附件1《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
2《培训申请表》
附件3《市教委所属预算单位培训执行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