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教委专项中劳务性费用和公务卡变更具体报销规定的通知
发文单位:发文时间:2014-06-18
学校各单位: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预算单位现金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国库〔2014〕775号)精神和上级部门工作要求,对教委专项中劳务性费用和公务卡变更具体报销规定的通知如下:
一、从6月26日开始,我校教委专项资金中涉及到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发放给个人的劳务性费用一律通过北京银行卡发放,不再使用现金。现就执行过程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按照财政和银行的要求,在发放劳务性费用时必须提供发放对象本人的北京银行借记卡卡号,请各单位在填写劳务费申请表时务必与发放对象核对准确。
注:在填写《酬金发放清单》时,请在“发放方式”栏填写“3”,并在“北京银行卡号”栏准确填写发放对象本人的北京银行卡号;“项目代码”一栏必须准确填写财务处规定的教委专项项目代码,并且一张《酬金发放清单》只能填写一个项目代码只能附一张领款单,不同项目代码发放的酬金需要分别填写。
2、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劳务性费用的管理,严格执行领款人签字等规定,于每月4日——20日之间按现行规定和流程到财务处办理相关手续,按照税法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3、根据规定,银行每月统一将劳务性费用打入发放对象个人的银行卡内,资金将在当月月底之前到账,请各单位在发放劳务性费用时向发放对象做好相关解释工作。
二、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教委专项资金支出中现金报销的管理,严格执行公务卡管理规定。
教委专项资金中属于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内容的支出一律使用公务卡或支票结算,除签证费、快递费、出租车费、停车费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外,其他的在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5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外的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必须说明在该处消费的理由,经财务处批准后才能报销现金。此规定从6月26日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