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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校增值税发票开具的相关规定

    发文单位:发文时间:2017-07-0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相关规定,自201771日起,我校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时,需提供以下开票信息:
        1、 购买方为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需提供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请经办人员提前与对方单位核实相关信息,将开票信息书面告知财务处,以确保发票开具信息无误。
2、若购买方不是企业,建议提供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防止开具的发票对方单位不能作为报销凭证。请经办人员务必事先与对方单位核实报销规定,发票一经开出一律不能退换。
3、71日后获取发票进行报销,开具发票时可以填写学校税号等信息。但根据文件要求,我校作为事业单位,暂时不强制要求所报销发票必须填写税号。
 
我校的开票信息如下:
单位名称: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纳税人识别号:110 105 400 689 476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台里2 010-83951347
开户行及账号:工行北京万年花城支行 0200244919200013407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文件
2017-07-3
首经贸财务处
附件一
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现将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77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二、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