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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新的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发文时间:2014-03-06
 
 
学校各单位:
北京市财政局2014128下发了《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京财[2014]211)(以下简称“新《管理办法》”),我校按照要求执行新《管理办法》中的各项规定。现就政策主要变化内容和我校执行要求通知如下:
一、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召开的会议,必须严格执行新《管理办法》各项规定。其他性质资金参照执行。
二、各单位应当本着厉行节约、务实高效、规范管理、充分利用校内资源的原则合理安排会议费,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规范会议费支出,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三、建立会议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年度会议计划应包括会议名称、召开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会议计划编报工作财务处按照上级要求另行布置。
四、对会期提出明确要求。会议会期不得超过2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
五、继续执行定点采购方式。各单位在2014-2015年会议定点供应商目录中选择召开会议的定点单位。未在定点单位召开会议的,不予报销会议费。
严禁到北京以外地区召开会议,不得到中央及市委、市政府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六、进一步明确会议费开支范围。会议活动开支范围包括与会议相关的住宿费、伙食费、文件资料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专用设备租赁费、劳务费、交通费等。
前款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回单位报销。
会议费支出内容按照预算批复情况执行,会议费预算批复未包含劳务费、交通费等的,不得在会议费中报销。与会议相关的劳务费、交通费等由其他资金支出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七、调整会议费支出标准。会议费支出标准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其他费用。其中,其他费用包括文件资料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和专用设备租赁费。会议费支出标准按照下表规定审批和报销。
单位:元/人天
会议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其他费用
合计
三类会议
240
130
80
450
各项明细费用之间可调剂使用,但伙食费不得超过上述明细标准。对于不发生的事项,报销额度上限应按明细标准进行相应扣减。特别是不安排住宿的会议不能列支住宿费,额度上也不能超过无住宿费的支出标准。会议费实行总额控制,各单位应在支出标准总额内据实报销。
八、继续执行会议费审批制度。我校现行会议费审批流程不变,须填写《会议申请表》,经审批后方可开会。
九、严格会议费报销规定。会议结束后,及时办理会议费结算手续,由会议定点场所出具“北京市政府采购会议费结算明细单”,并经会议定点场所盖章和会议主办人签字确认
会议费报销时须提供会议审批文件(经审批的《会议费申请表》)、会议通知、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正式发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北京市政府采购会议费结算明细单、《市教委所属预算单位会议执行情况表》(见附件2)等凭证作为报销依据。无上述凭证财务处不予报销。
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指会议期间在会议服务单位消费的住宿费、伙食费、文件资料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专用设备租赁费等原始费用明细单据,并与参会人员签到表、会议费结算明细单等凭证内容相符。
《市教委所属预算单位会议执行情况表》应同时发送电子版到财务处邮箱(cwc@cueb.edu.cn)。
十、进一步明确会议费支付方式。按照新《管理办法》,会议费一律采用转账支付或公务卡支付,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使用公务卡支付的按照《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首经贸政发〔20137号)文件规定执行。
我校公务卡报销日期为每月15日前,使用公务卡进行支付的应按照当期账单消费情况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手续,避免延迟还款发生的信用问题。
十一、对会议费公示工作提出要求。学校将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和新《管理办法》规定,对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学校内部公示或向社会公开。
十二、加强会议费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相关规定按照新《管理办法》“第六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规定内容执行。
十三、我校原执行的《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京财预[2009]2181号)、《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开支标准的通知》(京财预[2013]2023号)同时废止。
 
 
附件1《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
2、《市教委所属预算单位会议执行情况表》
附件3、《会议定点单位名录》
附件4《会议申请表》